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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從環保部門獲悉,哈爾濱市環保部門將停收 2018 年企業排污費,排污企業將向地稅部門交納環境保護稅。
近日,財政部、國家發展改革委、環境保護部等部門聯合發出《關于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》,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,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停征排污費。
市環保部門今年將全面停征污水排污費、廢氣排污費、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、噪聲超標排污費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等排污費用。以往哈市企業每月或季度排放污染物結束后,需由環保部門根據其生產運行、污染治理等實際情況對其排污量進行核定,從而計算應繳排污費數額,履行征收程序。
今年初,環保部門還將進行 2017 年后一個排污費征費期的征收。2018 年企業應繳納的費用將核算成環境保護稅交給哈市地稅部門。
稅務機關將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受理、涉稅信息比對、組織稅款入庫等職責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職能轉變成依法負責應稅污染物監測管理,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監測規范。
環境保護費改稅后,將遵循 " 稅負平移 " 的原則,征稅范圍、稅率基本不會改變。開征環境保護稅后,稅收剛性增強,征收機制更加嚴格,會有一些應繳未繳排污染費的企業被納入征稅范圍,環境保護稅占企業繳納稅費的比重低,一般在 1% 以下 , 不構成企業的主要負擔,費收稅后對企業成本負擔影響不大。
此外,征稅后對企業的約束機制進一步增強,將促使企業主動采取使用脫硫脫硝、除塵設備,并不斷提標改造等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,一些企業的納稅額還會有所減少。摘自《哈爾濱日報》